妈妈带两孩游泳溺水责任归谁

法律分析:
(1)在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场所,如游泳馆,其经营管理者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,配备足够的救生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。若因场所方面的问题导致妈妈和孩子溺水,经营管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(2)在非经营性自然水域,由于通常没有特定管理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,风险相对更高。
(3)妈妈作为孩子的监护人,负有法定监护职责。若因自身疏忽、未合理看护而致使孩子溺水,需对后果承担主要责任。

提醒:在游泳场所游泳时,要留意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救生员配备情况。家长带孩子游泳时,务必尽到充分的看护义务。不同情况责任认定有差异,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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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若在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场所,消费者可收集场所安全设施不达标的证据,如缺少防护栏、救生设备损坏等;记录救生员未履职的情况,如擅离职守、未及时救援等,然后与场所经营管理者协商赔偿,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,也可向法院起诉。
(二)在非经营性自然水域,虽然通常无特定管理方担责,但如果水域管理存在明显过错,如危险区域未设警示标志,可联系相关部门反映情况,看是否能争取一定补偿。
(三)妈妈作为监护人,若因自身疏忽导致孩子溺水,后续应加强监护意识。若因其他因素影响监护,可寻求家人、朋友帮忙分担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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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在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场所,如游泳馆,若场所安全设施不达标、救生员配备不足或未履职,经营管理者可能担责。

2.非经营性自然水域,像河流、湖泊,通常无特定管理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

3.妈妈作为监护人,有保护孩子安全的法定职责。若因疏忽未合理看护致孩子溺水,妈妈要承担主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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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妈妈带两孩游泳溺水责任认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游泳场所若存在安全保障问题可能担责,非经营性自然水域通常无特定管理方担责,妈妈作为监护人若未尽看护义务一般承担主要责任。
法律解析:
依据民法典,宾馆、商场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,有安全保障义务。在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场所,如游泳馆,若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、未配备足够救生员或救生员未履行职责等,场所经营管理者需承担相应责任。而在非经营性自然水域,如河流、湖泊等,通常没有特定管理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同时,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,妈妈带孩子游泳时,有保护孩子安全的法定监护义务。若妈妈因疏忽、未尽到合理看护义务导致孩子溺水,就需对孩子溺水后果承担主要责任。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责任认定问题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明确各方责任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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妈妈带两孩游泳溺水责任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。在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场所,如游泳馆,若场所未提供合格安全设施、救生员配备不足或未履职,经营管理者要担责。在非经营性自然水域,通常无特定管理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而妈妈作为监护人,有保护孩子安全的法定职责,若因疏忽、未尽合理看护义务致孩子溺水,需承担主要责任。

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:
1.游泳场所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,配备充足合格的救生员,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,避免因自身问题导致事故。
2.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,时刻关注孩子动态,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。
3.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自然水域的安全警示和管理,降低溺水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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